法律分析: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關鍵在于正確判斷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1、由于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2、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3、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
認定過于自信的過失時,除了掌握其特征及其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不能將合理信賴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2、不能將遵循了行為規則的行為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3、不能將不可避免的結果認定為因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一、刑法沒有規定為過失犯罪的能否認定?
刑法沒有規定為過失犯罪的是不能夠認定的,大多數罪名都沒有過失犯罪,我國刑法關于過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內容: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除了刑法中明確規定的這幾個過失犯罪的罪名之外,其他的都屬于故意犯罪。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人員犯罪的,應當或者可以從輕處罰:
1、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7)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是屬于故意犯罪行為,這實際上也就要求要想構成這個犯罪的話,從主觀態度上來說的話,必須是屬于故意的。如果是過失的話,就不會構成犯罪行為,比如說故意殺人罪,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就是屬于故意。沒有故意這種態度的話,就不能夠對此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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