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八條,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國家物價局《關于商品和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規定》中指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所有收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在市場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務費用,都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一貨一簽,擺放醒目。零售商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商品價格標簽,應包括品名、貨號、規格、等級、計量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有多種的地區還可以標明批發(或者進貨)價格或者批零價格、差率。旅店、飲食店、郵電營業單位、醫療單位、娛樂場所、存車場點等有償服務單位或者場所,還需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表。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者規格、服務項目、計量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單位和個體正商戶,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名產品名稱、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和收購價格。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產品,也應實行明碼標價。
消費者還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消費者只有對商品的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禁忌等都有了充分地了解,才能夠正確地進行消費,這也是法律規定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之一。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的情況下,各種新型的產品不斷涌現,各種不同的型號,具備多種功能的商品也日益增多,在同類商品中,品牌的不同,用料的差別以及生產工藝的差別,都使商品越來越呈現出豐富多彩之勢。而對于一個消費者,他可能是某一領域的行家或專家,對某類生產有著高超的鑒別能力,但是,他不可能對每種他在生活中接觸到和將要接觸到的商品都了如指掌,所以,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向經營者問詢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情況即成為必然。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詢問、了解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經營者應對之細致耐心地予以回答。特別在今天高精尖產品不斷進入家庭消費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也日趨增多。當然,也應該看到,現在有些廠家在自己的新產品上市的時候,派出本廠業務人員對自己的新產品進行介紹,宣傳和親自演示等,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無疑有促進作用。
消費者不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更重要的是要知曉其真實情況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務時,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情況。經營者所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不實,或者因其引人誤解的宣傳而使消費接受該商品或者服務時,消費者對于經營者在進行交易時未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可以主張彼此的交易為無效。消費者還可以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一方以欺詐協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在經營者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下,或者其宣傳足以使任何一般人相信其陳述并依賴此做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決定,在發現自己權益損害時,消費者可援引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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