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2、受害企業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在爭吵、糾紛中自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事實上這是對名譽權“會錯了意”,混淆了名譽權和名譽感。根據法律規定,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其客體是名譽。而名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其實際是個人對自我價值的主觀感受。也即,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當個人的社會評價受到損害才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而個人自身的主觀評價不屬于客觀的社會評價,不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名譽感受損不代表名譽權受到侵害。
由此可見民事主體對自己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評價和感受,不屬于名譽權保護范圍,司法只保護主體的客觀名譽不為他人的非法行為侵害而降低。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如侮辱、誹謗等行為,并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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