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即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多補償12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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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 超過91用戶采納過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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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有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決定的。也適用于勞動者在某些條件自動解除合同的情形,工作年限的確定:除整數年限外,工作年限“零頭”部分按以下標準計算: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最長不超過12月。
月工資的確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經濟補償金是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的補償金,但并非任何情況下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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