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1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上海市2021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1年7月2日更新數據) 基礎數據 2020年度(2021年1月24日發布) 上海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年 2020年度(2021年1月24日發布) 上海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42536元/年 2020年度(2021年7月2日發布) 上海市職工平均月工資:10338元/月 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發布) 上海最低工資標準:2590元/月 序號 賠償項目 依據 1 醫療費(醫) 按票據(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專家會診費、器官移植費、后續治療費) 注:一審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后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主張。 2 營養費(醫) 20-40元/天×營養期 3 住院伙食補助費(醫) 20元/天×住院天數 4 護理費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通常40-60元/天) 注: 1護理人員原則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除外; 2護理期限計算至恢復自理能力時止,因傷殘不能恢復的,根據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5 誤工費 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不包括經營利潤損失、特殊工種補助費); 無固定收入的: 1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誤工時間; 2021年7月1日起上海職工月最低工資2590元/月 2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平均工資/365天*誤工天數) 6 交通費 按票據,可酌定 7 住宿費 合理發生、實際費用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0元×天數 8 物損費 直接財產損失,修理費用及貶值或折價(全部賠償原則)通常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壞的車輛、衣物,手機、動物等財物的損失 間接財產損失 如:車輛停運損失 9 鑒定費 憑票據 10 律師費 憑票據,依據律師合同與《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標準執行 11 殘疾輔助器具費 普通實用器具的合理標準計算 12 傷殘賠償金 (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周歲及以下:72232×20×傷殘等級系數(0.1...1,多級傷殘二級到五級各4%,六級到十級各2%)傷殘等級賠償系數 一級傷殘 100% 二級傷殘 90% 三級傷殘 80% 四級傷殘 70% 五級傷殘 60% 六級傷殘 50% 七級傷殘 40% 八級傷殘 30% 九級傷殘 20% 十級傷殘 10% 61-75周歲:72232×(80-年齡)×系數 75周歲以上:72232×5×系數 13 喪葬費(死) 受訴地法院上一年職工居民人均月收入*6個月(一次性給付) 10338元×6個月=62028元 14 被扶養人生活費 (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未成年人:42536×(18-年齡)÷承擔扶養義務人數 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59周歲以下):42536*20年÷承擔扶養義務人數=850720÷承擔扶養義務人數 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60-74周歲):42536*(80-年齡)÷承擔扶養義務人數 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75周歲以上):42536*5÷承擔扶養義務人數=212680÷承擔扶養義務人數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15 死亡賠償金 (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周歲及以下:72232*20年=1444640元 61-75周歲:72232×(80-年齡) 75周歲以上:72232 *5=361160 16 死亡事故家屬處理事故合理性支出(死) 賠償三個親屬一個月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 17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般不超過5萬元,可在交強險范圍內請求優先賠付: 150000元×傷殘系數 2死亡為50000元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項 目公 式1、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醫藥費+門診住院費+診療費等實際治療費用。注:需保留好相應的發票憑證2、誤工費(誤工天數可在治療結束后鑒定確定)l 有固定收入: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天)×誤工期天數或:每月固定收入-損害期間減少的收入l 無固定收入: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1. 能證明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期天數2. 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天數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標準一般為100元/天)4、住宿費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或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5、護理費(護理天數可在治療結束后鑒定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護理人員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工資(元/天)×護理期天數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天數(標準一般為住院期間護理費100-120元/天,出院后護理費80-100元/天)6、營養費(營養天數可在治療結束后鑒定確定營養費=一般費用標準×營養期天數(標準一般為30-50元/天)7、交通費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必要往返次數×必要往返人數或實際產生的打車費、停車費等費用8、殘疾賠償金(傷殘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 對應系數為:100%~10%)(可在治療結束后進行鑒定)受害人不滿60周歲:36096元×傷殘系數×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36096元×傷殘系數×[20-(受害人實際年齡-60)]年受害人75周歲以上:36096元×傷殘系數×5年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或實際購買殘疾輔助器具產生的費用注:一般情況下,需要認定受傷情況需要相應的輔助器具10、死亡疾賠償金死亡人不滿60周歲:36096元×20年=721920元死亡人6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36096元×[20-(死亡人實際年齡-60)]年死亡人75周歲以上:36096元×5年=180480元11、喪葬費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2020年貴州省標準計算為:49334.5元)12、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每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勞動力喪失比例×被扶養年數÷共同扶養人數13、精神撫慰金5000~50000(一般十級為5000元,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精神撫慰金增加5000元)14、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害的財產的直接損失(一般為因事故受損車輛損失)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1月20日,貴州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貴州居民收入數據,其中 2020年度貴州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6元/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2元/年)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021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新)
法律分析:1、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該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還有誤工費;2、其中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了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誤工費等費用,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3、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需要額外賠償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1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人身損害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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