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婦女罪判幾年
侮辱婦女的涉嫌強制侮辱婦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侮辱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侮辱,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實踐中,強制猥褻婦女罪與強奸罪未遂、強制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應注意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并結合客觀方面的有關證據,加以正確區分。
強奸罪的目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性交;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目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滿足; 侮辱罪的目的多為泄私憤、報復,而強制侮辱婦女罪則是為了滿足變態心理,尋求性刺 激、性興奮。實踐中,區分上述此罪與彼罪,應重點收集、審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和客觀行為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行為自主決定權,其中的性行為是指廣義性行為,而且不排除性交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強制猥褻的對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只限于年滿14周歲的人。猥褻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侮辱的對象只能是婦女;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自1997年《刑法》設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后,該罪經歷了兩次重大調整。
(一)首次設立本罪
1997年《刑法》刪除了1979年規定的流氓罪,并分解成五個罪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淫亂罪和聚眾斗毆罪。《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加重情節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2015年修改犯罪對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3條將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年滿14周歲的男性被納入強制猥褻罪的刑法保護范圍,并且保留了強制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由此,猥褻型犯罪被分解成三個罪名,即強制猥褻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
(三)2020年修改法定刑
2020年《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對猥褻兒童罪進行了專門規定,明確了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種情形,即(1)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3)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4)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構成本罪。
(一)行為主體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時行為主體不限于男性,婦女不僅可以成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而且可以成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二)行為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強制猥褻的對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只限于年滿14周歲的人;猥褻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的,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制侮辱的對象只能是婦女。男子強制猥褻男子以及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也成立強制猥褻罪。
(三)行為內容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堵嘴等對他人人身實行強制,使其不敢、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是指以殺害、傷害、職權、地位、揭發隱私等相威脅、恫嚇使他人不敢反抗,從而對其進行精神強制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手段以外,其它使他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藥麻醉、用酒灌醉等。上述手段現實是否達到壓制反抗效果,在所不問。
猥褻,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夠滿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傷風化、損害他人性心理、性觀念,有礙其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為。猥褻他人是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性的決定權的行為。“針對他人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二是迫使他人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三是強迫他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四是強迫他人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五是強迫他人與自己或者第三者一起觀看淫穢物品,但強迫他人單獨觀看的,不成立強制猥褻罪。
侮辱婦女,是指實施具有挑釁性、有損婦女人格或者損害其性觀念、性心理的行為。如公開追逐或者堵截婦女、強行親吻、摟抱婦女等。行為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應當以婦女自己的感受,即是否違背其意志以及客觀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為判斷的標準。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猥褻、侮辱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性行為自己決定權,但仍然強行實施該行為。但本罪的責任要素除故意外,不需要行為人出于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的內心傾向,因為即使沒有這種傾向的猥褻、侮辱行為也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行為自主權。強制猥褻、侮辱罪雖然是故意犯,但不是目的犯、傾向犯。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怎么判刑
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怎么判刑 犯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特征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婦女,即使婦女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婦女,損害了婦女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婦女意志,即缺乏婦女的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于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 收養 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等,原 刑法 第160 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于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猥褻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實踐中, 強制猥褻婦女罪 一般而言表現為暴力、脅迫,但是也不排除用“其他方法”,對于“其他方法”需要進一步明確,否則會影響定罪量刑,這關系到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大家普遍認為,其他方法是指比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猥褻婦女如何處罰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那么,猥褻婦女如何處罰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猥褻婦女如何處罰 猥褻婦女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該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所述: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奸淫行為); 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猥褻婦女如何處罰”問題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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