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案件犯兩種罪刑法如何處理
1.同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在理論上稱為想象競合(想象競合:指行為人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以主觀故意犯罪從重處罰。),按一罪處理。如:
行為人用槍支射擊的方法故意殺人,子彈擊中被害人后又射進某博物館,損毀了國家級文物。行為人實施的是故意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危害了兩個社會關系,造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和損毀國家文物兩個危害后果。但由于僅存在一個行為(開槍射擊),因此按其主觀故意(故意殺人)定故意殺人罪,不再定故意損毀文物罪。
2.若在一個案件中有多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那么按數罪并罰處理。具體量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網頁鏈接
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部法律
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部法律規定,構成兩個違法行為,且同一行政機關享有對兩個違法行為的處罰權,如果一個違法行為的責任可以吸收另一個違法行為的責任時,如一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降低資質等級,另一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吊銷資質證書,就可以只給予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無需再降低資質,因資質被吊銷后,也就無資質可降了。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的處罰原則: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主要表現為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牽連違法和吸收違法。在刑罰領域,對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一般是從一重斷處。對于法條競合犯,法條本身對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條交叉時由于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根據犯罪行為最為顯著的特征和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從一斷處;其他情況下,以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原則為主。
與行政處罰相比,刑罰的裁決機關單一,種類相對較少,刑法條文也更協調統一,從一斷處就足以達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監管角度和對象、處罰種類、制裁目的以及法條內容,都非常復雜;不同法條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主體的監管任務、不同行政處罰的制裁目的,其側重點也不同。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也絕對地采取從一斷處原則,就可能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處罰,妨礙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間、不同行政處罰種類之間制裁功能的全面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如何理解
1、從一重罪的意思是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應當選擇行為所觸犯的重罪名并適當從重或加重的處罰原則。
2、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罪,從一重處斷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從一重處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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