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的概念,是犯罪的復雜形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理論上經常使用“共犯”一詞來描述共同犯罪,但共犯一詞有不同含義。最廣義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現犯罪的情形,不問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既包括故意的共同犯罪,也包括過失的共同犯罪)。中間意義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實現犯罪的情形。狹義的共犯是指正犯之外的教唆犯與幫助犯。
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參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溝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沒有與他人溝通也能成立某種共犯,如幫助犯。所以,有在理論上承認片面有形幫助犯(從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對片面幫助犯的刑事責任予以規定,有利于處理現實中存在的此類危害行為。而所謂片面的共同正犯,實際生活中很難發生,即使出現,也可直接依單獨實行犯論處。
(一)分工分類
從分工上看,共同犯罪分為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其中,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違法行為的犯罪分子。幫助犯是指對正犯結果具有物理或者心理上因果關系的犯罪分子。實行犯又簡稱為正犯,是指對正犯行為結果具有物理或心理上因果關系的犯罪分子。例如,甲教唆乙丙共同盜竊丁家。乙提供鑰匙,丙入戶盜竊。甲是教唆犯,乙是幫助犯,丙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統稱為狹義共犯。二者的實質區分標準是:對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實行犯對法益的侵害是直接性的。教唆犯、幫助犯對法益的侵害是間接性的,需要憑借實行犯才能發揮作用。
從數量上看,正犯包括單獨正犯和共同正犯。例如,甲教唆乙搶劫銀行。乙搶劫了銀行。甲是教唆犯,乙是單獨正犯。又如,甲、乙共謀一起搶劫銀行,并且一起使用暴力搶劫了銀行。甲、乙屬于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
從方式上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直接正犯是指親自實施實行行為。間接正犯是指不親自實施,利用他人實施,對他人有支配力。例如,甲指使7歲小孩乙入戶盜竊,乙照辦。乙是甲的犯罪工具,甲是間接正犯。如果甲親自盜竊,則甲是直接正犯。
(二)作用分類
從作用來看,共同犯罪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
(三)結構分類
從結構上看,共同犯罪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既可以由一人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
2.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聚眾斗毆罪,不可能由一人實施。必要共犯包括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對向犯。
對向犯(對合犯),是指在行為結構上二人處于對向或相向關系。對向犯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
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例如,行賄罪與受賄罪。
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例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公司受賄罪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三個:1。犯罪主體必須是一個單位和另一個以上單位或者自然人。在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中,作為主犯的單位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對從犯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限制,只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2、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單位(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共同犯罪不完全是同一犯罪行為,還包括犯罪行為的分工與合作。單位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是為他人謀利、收取財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參與單位受賄的單位(自然人)必須有其中一種行為。這種犯罪行為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廉潔行為。三、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受賄意圖。單位受賄作為故意犯罪,反映了單位的意志,但表現為其直接責任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的意志。此外,構成單位受賄共犯的單位之間往往存在業務、人事或經濟上的制約關系,從犯單位的意志往往受到主犯單位意志的影響,有時甚至重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