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
?。?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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