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三有動物立案標準
2021年三有動物立案標準捕獵三有動物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謂“三有動物”指的是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因為其中有三個有字,所以稱為三有動物。所以三有保護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不允許獵殺。對于“三有動物”,私自捕捉可捕殺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最新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
非法狩獵案的立案標準為:行為人在禁止狩獵區域、禁獵期間、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等捕獵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5只以上。
雖沒有獵獲物,但具備以下行為之一的,也應該予以立案:使用軍用武器、毒藥、汽槍、炸藥、地槍或他人禁用工具10次以上的,或者使用陷阱200個以上、獵套500個以上的;采用煙熏或者火攻等禁用方式10次以上的、行為人曾因違法狩獵,被行政處分2次以上的。
出現以下行為的應被立為重大案件:行為人在禁止狩獵區域、禁獵期間、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等捕獵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15只以上的者雖沒有獵獲物,但具備以下行為之一的,也應該予以立案:使用軍用武器、毒藥、汽槍、炸藥、地槍或他人禁用工具20次以上的,或者使用陷阱200個以上、獵套1000個以上的;采用煙熏或者火攻等禁用方式20次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狩獵2022年新規定
非法狩獵罪(刑法第341條第2款),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從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認定、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幾個方面介紹非法狩獵2022新規定。
非法狩獵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到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可見,本罪的對象僅指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城鎮、工礦區、革命圣地、名勝古跡等區域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域。所謂禁獵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一般是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其目的在于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殖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并增加種群數量,供人們永續利用。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規規定。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1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禁用工具還包括地弓、大鐵夾、大桃桿子,等等。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煙熏、掏窩、揀蛋、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攻等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其中任何一種形式或是數種形式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犯罪。
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有關法規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
1.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不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實踐中,同時還可參考1992年林業部、公安部《關于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該規定將非法狩獵案的立案標準規定為: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5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案: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500個以上、陷井200個以上的;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違法狩獵被行政處罰過2次以上的。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5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重大案件: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1000個以上、陷井200個以上的;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0只以上的;雖無獵獲物,但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也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A、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獵套2000個以上、陷井300個以上的;B、采用夜間照明、火攻、煙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于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非法狩獵罪認定詳情
(一)區分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界限
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都相同,皆屬故意犯罪。兩罪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資源的重點保護制度。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狩獵罪主要表現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實施的狩獵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了非法捕殺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條件和情節是否嚴重的限制。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一般陸生野物;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既包括陸生的野生動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動物。
(二)區分本罪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較為一致,都屬于故意犯罪的范疇。區別在于:
1.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則為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其他水產品資源,這些水產品資源不僅包括水生野生動物,還包括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等水產品。
3.行為內容不同。非法狩獵罪在違反“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突出了與危害陸生動物相關的“狩獵”行為;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則在“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強調的是危及水產資源的“捕撈”行為。故兩者所違反的“四個禁止性規定”實為形式相同而內容各異的限制性規定。
(三)非法狩獵過程中毆打管理人員致人傷殘、死亡的處理
由于實施非法狩獵罪的行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因此,實踐中,非法狩獵者在其實施非法狩獵過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兇毆打管理人員,一般都會對管理人員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如果非法狩獵者毆打管理人員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則應將毆打行為視為非法狩獵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獰獵罪論處。如果毆打行為致管理人員傷殘、死亡,應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殺人罪,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與非法狩獵罪實行并罰。因為,非法狩獵罪所必須的“情節嚴重”要件,只包括行兇毆打致人輕傷在內,而故意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或故意殺人的,則已超出了“情節嚴重”的范圍,如果仍按非法狩獵罪一罪論處,則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所以,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為: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狩獵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狩獵罪量刑標準詳情
非法狩獵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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