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止的情形: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脫逃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中止審理的情況下,如果之后導致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那么就應當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六種,分別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有哪些區別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后果不同。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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