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在法律訴訟案件當中,被告與原告均為當事人,所以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均可以享有申請延期舉證的權利
訴訟案件當中,當事人有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的責任,并且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如果當事人有困難在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那么被告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嗎?被告人申請延期舉證之后原告人的舉證期限有無變化?下面的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一、延期舉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法律訴訟案件當中,被告與原告均為當事人,所以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均可以享有申請延期舉證的權利。二、被告申請延期舉證后原告方舉證期限有無變化。 原被告雙方舉證期限均為一個月,但是在舉證期限快屆滿時,被告申請了延期舉證一個月,而原告沒有申請,因此在原告舉證期限屆滿后,被在某案件中,告仍在舉證期限內。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想要增加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于2008年12月11日發布并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該規定第六條規定,關于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問題。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準許的,為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因此根據上述問題,如果被告申請延期舉證,那么即使原告沒有申請延期舉證,同樣也適用于原告,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延期后的舉證期限內實施所有可以行使的權利。 所以案件當事人不論原告還是被告雙方都有權利申請延期舉證,并且有一方申請延期舉證之后另一方自動享有該權利,這也是我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的保護。由此可見被告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只要按照規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即可。
開庭時間如何申請延期
延期審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延期審理。當事人提出延期審理請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
一、哪些案件可以延期審理
民事案件中可延期開庭審理的: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審理的: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二、開庭時間的依據是什么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時間限定。
1、因此沒有法律依據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
2、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3、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
4、也就說,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首先,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你們。
其次,法院立案后,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你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最后,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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