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周歲犯罪會留案底。但是會實施 未成年人犯罪 記錄封存制度。具體規定是,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法律客觀: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中國刑法對此有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相關知識:刑事責任年齡分類: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刑法上述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進行了明文刑法列舉,為司法機關正確地解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提供了法律根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以下兩個不夠明確的問題:(1)上述八個罪名中的強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奸淫幼女是一個有別于強奸罪的獨立罪名。按照這一司法解釋,奸淫幼女罪顯然難以包含在強奸罪之中。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為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奸淫幼女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其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但已滿16歲的人的奸淫幼女行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現同一種行為按照行為人年齡不同而認定為不同罪名的矛盾現象。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為均以強奸罪論處,從而解決了這一問題。(2)上述八個罪名中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包括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的行為?這種殺害被綁架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但這種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綁架罪中。按照罪名理解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這種行為的,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這個問題,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如下:“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意見》的上述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是八種行為而非八個罪名,由此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擴大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底,但是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條 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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