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敲詐勒索罪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該罪名構成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別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別的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2、在客觀上,行為主體還應當滿足特定的行為構造:對別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主體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多種多樣,如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脅迫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是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多次敲詐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成員,憑借其組織或團伙的非法控制或影響,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欺壓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即使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個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的處罰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嚴重情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考慮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慣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敲詐勒索手段是否惡劣,敲詐勒索對象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是否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等情節,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敲詐勒索”
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從本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看:(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額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3、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最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上文就是對于敲詐勒索罪的概念和認定為您作的簡單介紹。在具體實踐中,要判斷行為人實施的敲詐勒索的行為到底是不是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從敲詐勒索罪的四個犯罪構成要件上看。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劃清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法律界限,因為法律在對犯罪行為的既遂和未遂上是有不同的量刑標準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就可能依照敲詐勒索罪的規定從輕處罰。所以被告人最好可以委托專業的刑辯律師為其辯護,律師一定會盡可能地為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
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主體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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