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按以下程序辦理罪犯保外就醫手續:
(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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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鑒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對于嚴重疾病的界定,既要科學合理,又要準確而便于操作。總的范圍可定為:
(1)有生命危險;
(2)有嚴重傳染性;
(3)生活難以自理;
(4)短期內難以治愈、且在監獄和勞改場所不便治療。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的辦理程序還是比較簡易,但是有關部門對罪犯的病情會進形分類,有些不需要或者偽造的病情,則不會被受理,例如,罪犯為了逃避懲罰在獄中自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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