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怎么申請程序是什么?
保外就醫 怎么申請程序是什么? (一)由所在分監區全體警察評議通過,報監區審核。 (二)監區同意后,填寫《病殘鑒定委托書》送鑒定醫院進行鑒定,由鑒定醫師填寫《病殘鑒定書》,再送報監獄 刑罰 執行科進行初審。 (三)刑罰執行科組織刑罰執行委(包括法醫和檢察院)員會進行合議,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罪犯 暫予監外執行 審查合議審批表》 (四)通知家屬取保,填寫《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取保書》,并經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五)報省監獄管理局生活衛生處、刑罰執行處(獄政管理處)審查,由監獄管理局審批。 (六)宣讀《暫予監外執行犯守則》、《暫予監外執行具保人須知》,由服刑人員和具保人簽名。 (七)《填寫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報道證》,予以 監外執行 。 二、保外就醫相關問題規定 (一)批準的保外就醫罪犯辦理出監手續就醫后,其考察工作,監獄按照省監獄局贛獄法字(2005)2號《關于罪犯保外就醫考察工作進行改革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考察,具體辦法為:“統一協調,以地劃分;單位包干,落實責任;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具體細化,認真操作;抓好落實,講究實效。” (二)對保外就醫罪犯,在其期滿二個月前,監獄應責令其到指定醫院重新鑒定疾病,經鑒定,保外就醫情形消失的,應按期收回執行,符合續保條件的,及時辦理續保手續。 (三)保外就醫罪犯刑期屆滿時,應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保外就醫期間死亡的,應憑當地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 死亡證明 予以除名;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又判刑的,應取得審理法院的判決法律文書證明予以除名。 保外就醫的審核程序非常復雜,這也是對于社會大眾的負責態度,收監人員生病處理需要得到層層部門的審批,確定犯人真的要進行就醫的時候,才會獲得就醫權利。從而一定意義上擁有就醫的自主權。雖然可能就醫時間很漫長,但程序法律是不能偷懶的。
申請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看守所按以下程序辦理罪犯保外就醫手續:
(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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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準;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鑒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對于嚴重疾病的界定,既要科學合理,又要準確而便于操作。總的范圍可定為:
(1)有生命危險;
(2)有嚴重傳染性;
(3)生活難以自理;
(4)短期內難以治愈、且在監獄和勞改場所不便治療。
綜上所述,保外就醫的辦理程序還是比較簡易,但是有關部門對罪犯的病情會進形分類,有些不需要或者偽造的病情,則不會被受理,例如,罪犯為了逃避懲罰在獄中自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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