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危害公共安全嗎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普通的交通肇事不構成犯罪,更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在刑法分則第二章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比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ㄒ唬┮私馕:舶踩锏恼J定標準首先要認識本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的危險行為只侵害了特定的對象,而不危及公共安全,就不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他危險方法指的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這些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本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大多是持放任態度的間接故意。但不論行為人出于直接還是間接故意,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在認定本罪時,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其范圍,也不能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特別是要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者對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即肇事者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如果僅僅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類犯罪的行為人采用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法律在此對危險方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發生案件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無法一一列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為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間接故意表現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無所謂的態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管實際是否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嚴重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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