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依法應當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執行拘留后,應當及時向當地外事辦公室和有關的外國人主管部 門通報情況,并報公安部備案,按有關規定,及時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擋獲的意思是“阻擋逃跑,成功抓獲”或為“攔住并抓獲”。最早使用是在2013年4月份。
成都當回地一居民在網上公然答發布謠言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在成都發布的內容中,就出現了擋獲一詞。
2、根據比對,四川一帶的新聞報道中使用該詞比例較高,判斷“擋獲”一詞應該與四川當地的方言有關。如:拉姆遭前夫縱火燒傷去世金川警方通報:唐某涉故意殺人罪被擋獲。 成都:旅客從開羅帶瀕危野生動物制成的扇子回國被擋獲。 警方通報男子在成都九眼橋被外籍人員毆打:三外籍男子已被擋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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