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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奸繼孫女致其懷孕生子被公訴,如何定義強奸罪(怎樣才能夠成強堅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29 13:29:45

怎樣才能夠成強堅罪

怎樣才能夠成強堅罪

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違背婦女意志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主觀方面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犯罪界定

(1)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中國的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奸尸體不夠成強奸罪,應構成侮辱尸體罪。

(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騙某婦女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

(5)犯罪主體: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奸,因為當中涉及到中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奸妻子的強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為強奸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奸別的婦女。

(6)強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奸淫行為,被奸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奸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強奸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定罪并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里所說的“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奸或者奸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關于強奸(罪)的涵義,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1984解答》)在認定強奸罪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1997 年《刑法》第 236 條規定,以暴力 、 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也用了這個定義。

外國刑法有關強奸罪的立法和定義。

(1)美國模范刑法第二編第213條性犯罪中213,1條規定;有強奸及相關連犯罪中規定:①強奸。與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該當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強奸罪。A,行為人以威力或以對任何人之殺人。重大身體傷害。過度痛苦或綁架等緊迫的脅迫,致使女子屈服者;D,女性未滿10歲;

(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妨害風化及公共道德與違禁行為中規定有強奸,第143條規定,“男子與非其妻子之婦女發生性關系而有以下情形者,為強奸罪:未經該婦女同意……”

(3)《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猥褻、奸淫和主婚罪(強奸)第177條規定,“以暴行或者脅迫手段奸淫十三歲以上的女子,是強奸罪,處二年以上有期懲役;奸淫未滿十三歲的女子的,亦同”;

(4)歐洲原西德刑法分則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中第177條規定有強奸婦女的行為,“①以強迫或對身體。生命立即之危險,脅迫婦女與自己或第三人為婚姻外之性行為者,處2年以上自由刑;②情節輕微者,處……”。西德東德統一后,現《德國刑法典》第177條規定,“性的恐嚇;強奸。①行為人A使用暴力,B通過身體或者生命具有現實危險的威脅或者C利用被害人被無保護地交給行為人的影響的狀況,恐嚇他人忍受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對其進行的性行為或者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性行為的,處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②在特別嚴重的情形下……”;

(5)《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 性暴力中規定,“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或者通過濫用權力,強迫他人實施或者接受性行為的,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6)《法國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三節第一目第222-23條規定,“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趁人不備, 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無論其為何種性質,均為強奸罪。強奸罪,處15年徒刑 ;

(7)1997年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分則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權和個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規定有:強奸①即對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脅,或利用受害人孤立無援的狀態與之實行性交的,處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8)英國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簡單地規定,“男子強奸婦女的犯罪行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確認了上議院在檢察長訴摩根一案中作出的關于強奸的普通法上的定義,《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男子強奸婦女或其他男子即構成犯罪。

綜上有關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立法所述,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限制為男子和對象為女子的國家有日本、美國、加拿大、原西德等; 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均無限制的國家有德國、意大利、法國、俄羅斯等; 對強奸罪的直接主體限制為男子而后把對象從單一的婦女增加為“婦女或其他男子”的國家有英國。同時亦可說明,從國外的刑法立法例來看,強奸罪的直接主體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強奸罪的對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樣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強奸男子;另外,強奸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呈現增加的趨勢。

犯罪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中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強奸妻子的司法認定

所謂婚內強奸,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婚內強奸這一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著爭議。中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排除在強奸之外,造成傷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中國婚姻法只有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其中并沒有涉及到婚內強奸的條文。

通說觀點認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在中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

4、“強奸”男性的司法認定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大多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奸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5、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6、強奸與通奸的區別:

把強奸同通奸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辦理強奸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把強奸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

7、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強奸罪的非典型強奸行為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行為與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為在客觀方面均可表現為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但性質卻不相同,主要體現在:

(1)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后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成為后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奸淫;后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為方式不同。前行為方式表現為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奸淫幼女的性質;后行為的方式則為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系,即該性交行為是基于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為前提。后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論。

(4)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秘性;后行為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發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5)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后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后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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