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步驟時間
法律分析:1、調查取證。
2、核審。
3、告知。
4、處理決定。
5、行政處罰的執行。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工商 行政處罰 有哪些程序? 1、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 申訴 、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 證據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進行檢查。 3、核審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 管轄權 ;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4、 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行政處罰的流程很多,需要向上級進行權利的發布,之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決定,所以行政處罰案件相對較慢,需要耐心等待,才能確認結果。最后結果出來后,當事人要立即執行決定這樣當事人之后的工作就不會受到影響。最后希望大家尊法守法。
工商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三、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四、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辦案人員執法身份證件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證明文件。
五、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前應當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辦案人員亦應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六、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材料上注明。
七、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制作現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
九、辦案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局長(含副局長)批準。行政強制措施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措施的執行。
十、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或者扣留、封存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分別送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扣隊封存財物的通知書。
十一、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就地由當事人保存。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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