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打架后公安局的處理程序
兩人打架后公安局的處理程序一般而言,雖毆打或傷害他人作為治安違法的行為,實務基本遵循民事程序“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只要雙方當事人未向有關機關舉報控告,事件到此為止畫句號;事發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不要求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亦如此,并不觸及法律責任追究的問題。具體而言,以時間作為維度,處理程序處理包括:
一、報警階段
報警一般是當事人,更準確說,是吃虧一方撥打110,占便宜者多不會撥打110,當然,反咬一口者除外。
其實,撥打110也有一些需要掌握的技術:準確說清楚所在的地址,如路名小區名等,并盡可能與接警員說清楚所在位置與最近的明顯標志物的方位,以方便巡邏警可以及時到現場,并控制住嫌疑人,以防逃之夭夭。報警人更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想辦法阻止嫌疑人的逃離,一旦逃離,以后尋找就更困難,若的確無法阻止,可記住其所駕駛車輛的信息,留下體貌特征的資料,以便固定嫌疑人身份。
有人會問,當時未報警,過了一段時間才報警是否可以。答案當然是可以,但隨著時間流逝,對于調查案件事實會增加許多困難,包括對方可能會詢問專業人士,從而給處理環節帶來困難,所以還是應及時報警為宜。
二、調解處理階段
《治處法》第九條對于打架斗毆的調解,規定如下: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涉案人員到派出所,一般會被開具介紹信,到醫院進行診斷,并開具診斷證明及病歷,所花費的醫療費則會在調解階段主張對方承擔,病歷與診斷證明則是進行傷情鑒定的原始資料,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依法處理程序的必備。
實踐中,除了無事生非的涉嫌尋釁滋事案件以外,辦案民警一般均會組織先行調解,而調解之前,也會將處理流程告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其實就是討價還價的環節,類似于小商品市場里議價。若互毆,則根據雙方傷情的輕重,通過物質賠償予以平衡;單方毆打行為,則施害方出錢,受害人主張賠償;叫價策略也是五花八門,漫天要價與腳踏實地皆存;耗時也長短不一,取決于雙方的財力、耐心等綜合因素。
記得以前因為交通糾紛,一棒球棍甩出去,民警到現場,后備箱甩出幾沓鈔票,迅速案結事了的,都沒有往回帶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可謂敞亮而痛快。
歷經了進派出所,到醫院治療等環節,當事人情緒多實現了“降溫”,彼此會適當讓步,經驗豐富的老民警一旦出馬,“哄騙嚇”連環出手,事情就差不多了解決。遇到不少雙方最后握手言和,互留電話的,可謂“不打不相識”,也值得倡導與借鑒。
三、依法處理階段
始終,有一部分案子是無法調解處理,或者案件性質決定不能調解處理,比如,一起普通的毆打他人案件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或涉嫌尋釁滋事罪不能進行調解。
于是,只有寫筆錄、做傷鑒,并調取其他證據,報送法制部門審核,由縣級公安局最終做出處理決定。
1.行政拘留
如果被害人是輕微傷,經調解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
(若毆打行為系無事生非,或攻擊警務人員,則可能定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
2.刑事拘留
之前,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構成輕傷,雙方未達成民事調解,則按照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但隨著執法規范化程度的提高,現在,各地對類似案件的辦理均要求查清事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并不是調解了直接結案。也就是說,即便民事調解達成一致,依舊要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至少取保候審),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民事賠償到位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較大),之后未批捕則繼續取保,最終爭取檢察院不予起訴。
經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則犯罪嫌疑人將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羈押。將嫌疑人帶至看守所,心理沖擊與落差還是不可估量。
記得以前送某嫌疑人,問他入看守所的感覺,回答:如同一只小鳥,被關入大鐵籠子。所以,有不少在最終處理決定出來之前,達成調解方案,從而未被刑事處罰?,F在雖也走程序,但可以不用進去,取保候審也不錯。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直至法院審判。
如被害人所受傷害構成重傷,則刑事責任是難以逃脫,被追訴是必定的。是否賠償受害人,僅關系到取得諒解的酌定量刑情節。
四、關于依法處理后的經濟賠償問題
嫌疑人被依法處理后,若決定系治安拘留的,當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對因受傷害所造成的損失,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若嫌疑人被刑事追訴,則法院判決的時候,刑事民事一并解決,作出附帶民事判決書。目前故意傷害類案件,賠償范圍有限,一般不支持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背后的邏輯大約在于,嫌疑人已經通過刑罰,彌補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再者,嫌疑人被判刑后,基本賠償都難以到位,遑論精神賠償等。值得一提的是,現在某些地方,比如四川,已經開始邁出第一步,將死亡賠償金也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可以主張的部分。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毆打他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聚眾斗毆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案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案例:rn 2009年11月7月23時許,大張和大陳兩個人在一家大排檔喝啤酒時和隔壁桌的小王和小剛發生爭吵,大張、大陳和小王和小剛四個人就動手互相毆打對方了,,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四個人都去醫院檢查,四個人都受傷了(不構成刑事案件),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應給他們四個人治安處罰,,,作為公安民警應該以什么“案由或罪名”處罰他們四個人呢?據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打架斗毆”案由或罪名。。。。。。 1、案情:紡織女工林某因與工友袁某發生口角而懷恨在心,回家后將此事用手勢告之了聾啞的丈夫許某,并要丈夫教訓袁某為自己出氣。因丈夫不認識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與其共同生活的13歲的小姑許某某一同前去,指認袁某并做幫手。次日晚,許某及其妹許某某攔下晚歸的袁某,對其拳打腳踢。經醫療診斷,袁某身上多處受傷,傷勢輕微。袁某報案后,A區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負責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學,兩人交往甚密為由,申請肖某回避。問:(1)肖某是否應當回避?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誰來決定?(2)對于林某、許某、許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肖某應當回避。肖某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林某的同學,且兩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辦理此案很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回避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本案,肖某系A區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應由A區公安分局作出決定。
?。?)林某作為教唆策劃者,雖然未直接實施傷人行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按照其教唆的行為處罰,即以毆打他人,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此外,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教唆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重處罰。
許某是這起案件的主要實施者,且作為其未成年妹妹許某某的臨時監護人,對妻子林某對許某某實施教唆行為不僅不加阻攔,而且帶領許某某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理應以毆打他人受到較重處罰,但由于許某是聾啞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許某某在事發時未滿14周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許某某應當說服教育,不予處罰。
2、案情:某村村民楊某,因懷疑本村農民周某(被侵害人)盜竊其食雜店里現金30元,隨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質問,并將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當眾威脅說:“你如果不把錢交出來,就把你的皮剝掉”等。當被侵害人否認偷錢時,楊某朝他的臉部打了一巴掌,并隨后拿出繩子欲將其捆綁,被他人勸阻,被侵害人因在楊某的食雜店里被逼還款,自感沒臉見人,回家后服農藥自殺,經搶救脫險。
公安機關在處理本案時,認定楊某毆打他人的行為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200元罰款。但是,其后楊某一直拒絕繳納罰款 ,因此,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又對其處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問:以上公安機關的各項處罰是否正確?請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公安機關對楊某以毆打他人予以處罰,定性錯誤。楊某懷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責,并用暴力和言語在其食雜店公然侮辱周,導致周自殺,已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罰。
?。?)公安機關因楊某拒絕繳納罰款而對其處以拘留五日的處罰錯誤。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的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后不再執行,對拒絕繳納罰款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圍墻與鄰居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發生爭執,在爭吵中雙方用石頭、磚塊對砸。朱某被砸傷頭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現場。到現場后并沒有使用菜刀,雙方仍用石塊對砸。但因對方人多,朱某抵擋不住,即跑離現場,另三人緊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鋤頭將朱某打成輕微傷。某公安派出所根據雙方斗毆的事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對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內不等的處罰決定。但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決,以打傷朱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消對其三人的處罰決定。
問: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參考答案: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是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本案中,三原告與朱某系相互毆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現場后,并未使用刀傷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毆打跑離現場,對三原告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繼續追打朱某,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屬于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認定三原告毆打他人是正確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是正確的,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縣公安局在一日晚間接到群眾舉報王某在家中開設了一個地下賭場,從中收取場地費,遂到王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賭資700余元,麻將若干,用作輸贏的珍貴字畫兩幅,淫穢書刊和錄像帶若干。于是公安機關當場扣押了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場的警察李某開具扣押物品的清單,而李某認為王某違法已經是事實,拿了清單也沒有用了,東西反正是要不回來的,于是拒絕了王某的請求。后經調查,珍貴字畫是王某從本市著名收藏家劉某家里偷來的,淫穢書刊和錄像帶屬于王某的朋友錢某所有,而錢某并未參與賭博。現劉某要求歸還字畫,錢某要求歸還書刊和錄像帶。問:(1)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2)警察李某不予開具清單的行為是否合法?(3)劉某和錢某歸還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這批被扣押的物品應怎樣處理?參考答案:(1)王某開設地下賭場,并收取場地費,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警察李某拒絕開具扣押物品清單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警察李某不僅應當與王某及在場見證人一起查點物品,而且給王某開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單,并讓王某在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該法第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本案,經調查,兩幅字畫并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王某,而是王從劉某家里偷來的,劉某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機關應當把字畫退還給劉某,劉某請求退還物品合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淫穢物品,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本案,錢某雖未參與賭博,但淫穢書刊和錄像帶屬于違禁品,公安機關應予收繳,并按照規定處理,錢某的返還請求不合法。
5、案情:賈某,男,28歲,農民。冒充某部隊的后勤主管人員,先后竄到某市面粉廠、飲料廠、服裝廠等工廠企業,謊稱部隊要大量采購相關產品,自己正在對幾個廠家進行考察、比較,如能符合條件,部隊將在今后與其建立長期供貨關系。并且,賈某還毫不猶豫的承諾,只要使他“滿意”,產品的價格可以高于市場價。賈某拋出的客觀的利潤騙得了這些單位領導的信任,單位領導紛紛請他住高級賓館,派推銷部門的領導干部作陪宴請,晚間請漂亮小姐陪伴跳舞,臨走又送名煙、名酒、土特產品和廠里生產的新產品。當賈某到達另一城市,照法行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問:賈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賈某的行為構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警人員)招搖撞騙。構成這一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主觀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騙取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第三,行為情節輕微,危害較小,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本案,賈某冒充某部隊的后勤主管人員,到處招搖撞騙,騙吃騙喝并騙得少量財物,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本案,賈某冒充某部隊的軍官,應從重處罰。
6、案情:某日晚6時,軍嫂劉某因在其幫忙的某賓館3樓與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該鎮派出所幾名干警帶回,以涉嫌賣淫對其進行盤問。到晚上9時,在沒有做筆錄也沒有查出任何事實后,警察用手銬將其雙手銬在發燙的暖氣片上,致使其雙手有輕度灼傷。這期間劉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絕。直至次日晚9時警察在未進行任何調查就口頭向劉某宣布對其“賣淫”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并讓其找家屬來交錢才放人。劉某在絕望下,吞食了重達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證明自身清白,后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問:(1)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2)對于違法的公安機關及其警察應該怎樣處理?參考答案:(1)本案,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有:①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民警將劉某帶回進行盤問,可視為傳喚行為,既沒有出示傳喚證,也沒有制作詢問筆錄;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本案,公安機關從當晚6時傳喚劉某直至次日晚9時還未放人,詢問的時間已長達27小時,明顯超過了法定詢問時間。在劉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況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沒有為劉某提供條件讓其自己通知;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公安機關將劉某的雙手銬在發燙的暖氣片上,致使其雙手輕度灼傷,違反了上述規定;④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未調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處罰決定書,只是向劉某口頭宣布了處罰決定,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處罰程序的規定。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民警向劉某宣布罰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規定,且提出讓其家屬交錢放人,嚴重違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超過詢問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案情:何某,男,28歲,某藥店職工。崔某,男,26歲,無業。趙某,女,22歲,個體戶。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職務之便,從其工作的藥店內竊取了少量鴉片,偷偷吸食,并且還“邀請”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與崔某發展到經常到崔某女友趙某所開的旅館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經人舉報,在警方欲前往查處時,因趙某通風報信,何、崔二人逃脫。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別處吸食毒品時被警方抓獲。問:對于何某、崔某、趙某三人的行為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本案,何某不僅自己吸食毒品,還"邀請"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構成"吸食毒品"、"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因此,對何某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并執行,但行政拘留合并執行不得超過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癮,還應予強制戒毒。趙某身為旅館經營者,在公安機關對吸食違法活動進行查處時,為吸毒人員何某、崔某通風報信,致使二人逃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趙某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歲,某市一家典當行老板。某日晚,典當行馬上要閉店時,一青年男子到店內要求典當幾件白金鑲鉆首飾。店員覺得男子提供的首飾與最近電視新聞中展示的珠寶行特大盜竊案中的被盜首飾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報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懷疑,但因男子開價很低,申某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未報告公安機關,將首飾收下。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欲對申某處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罰款,并且準備吊銷申某所開典當行的許可證。申某以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是贓物要求聽證,而公安機關認為有店員為證人,申某的違法事實確鑿,拒絕了其聽證的要求,作出了處罰決定書。問:(1)公安機關對申某的處罰是否正確?其拒絕申某的聽證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處罰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參考答案:(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本案,申某作為典當行老板,承接有贓物重大嫌疑的典當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其行為已違反了典當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公安機關拒絕申某的聽證要求違法?!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本案,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的決定前,申某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不能拒絕。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申某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案情:張某,男,23歲;吳某,男,24歲。張某與吳某都是無業青年,成天無所事事,到處閑逛。某個星期六的下午,張某與吳某在附近買完鞋后來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場門口,見來往人群熙熙攘攘。張某對吳某說:“既然這么多人,我們應該玩點花樣,耍耍這些人。”吳某看見張某手中提著裝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會說:“我們就說這袋里裝的是炸彈,看大家什么反應?!眱扇艘慌募春?。于是,張某走到商場入口,將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兩人大聲喊道:“這袋子里裝的是炸彈?!逼渌寺牭絻扇说暮敖?br />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張躲避。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恰被巡邏民警看到,被當場抓獲后,由于害怕,兩人馬上交代不是炸彈。經檢驗袋里裝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場門口經歷了短暫的騷亂后很快恢復了正常。在對張某和吳某的行為定性時,幾位人民警察出現了分歧,有人認為兩人的行為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違法行為,有人卻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問: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應當給予怎樣的處理?
參考答案: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為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
?。ǘ╉椀囊幎ㄌ幜P。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001年12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也針對此類行為增設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區分此類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是否嚴重,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達到了相當程度,如造成學校停課、商場停業,社會公眾產生心理恐慌,無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嚴重后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如在商貿場、演唱會現場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導致秩序混亂,人群擁擠踩踏,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商場、金融部門被迫停業,產品被停產、停銷,造成經濟損失。從本案案情看,張某和吳某雖然在商場門口這一公共場所投放了虛假的"炸彈",但其虛假性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陣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嚴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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