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金一般在七個工作日內退還。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程序如下:1、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相關部門應該如數退給其保證金;
2、要退還被取保候審人的保證金,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上報縣級以上的相關部門,得到相關部門負責人的批準,并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即可;
3、相關部門在作出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交納的保證金后,在解除其取保候審的同時,還應該通知指定的銀行如數退給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要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蓋章或簽字。
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執行機關應當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恢復人身自由,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憑證。
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不同意變更的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及繳納】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還,不過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如果違反了取保候審的禁止性規定,保證金將被沒收,無法退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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