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污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他可以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污點證人在中國大陸叫做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檢舉揭發,爭取寬大處理,減刑或者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污點證人可以免罪嗎
污點證人可以免罪嗎污點證人不可以免罪。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沒有規定污點證人豁免制度,但該制度的內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體現。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發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線索或積極協助追逃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適用法律中有關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訴等制度的規定處理。
污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他可以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污點證人在中國大陸叫做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檢舉揭發,爭取寬大處理,減刑或者緩刑。
污點證人是指犯罪活動的參與者為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與國家追訴機關合作,作為控方證人,指證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實的人。污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與一般證人的區別在于,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污點,不是清白的人,其行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構成要件。
污點證人具有以下特點:
1、污點證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規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罰處罰的現實的犯罪;
3、在國家控訴機關承諾減輕對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基礎上,充當控方證人指證他人。即該人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
污點證人在我國叫做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可以對犯罪同伙進行檢舉揭發,爭取寬大處理,減刑或者緩刑,但是其本質上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是要在其檔案中記錄犯罪記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人服刑后還會有重大立功嗎
法律客觀:
什么叫做服刑的重大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有以下情形視為重大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另外《刑法》第449條規定的戴罪立功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服刑人員減刑的法定程序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后,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這些都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減刑一般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嫌疑人轉化為證人可以從輕處罰嗎?
嫌疑人轉化為證人后會變成污點證人,是可以適當減刑的。
【法律分析】
污點證人在中國叫做戴罪立功,檢舉揭發,爭取寬大處理,減刑或者緩刑。污點證人制度作為現代西方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在現代刑事訴訟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多元污點證人價值體系指導下建立起來的,同時也是基于程序經濟性、訴訟效益性的考慮而作的一種理性思考,它的建立直接體現了兼顧秩序與自由的價值取向,充分考慮了公正與效率的平衡與協調,是一種合理有效配置司法資源的制度,對于打擊重大組織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污點證人具有以下特點:(1)污點證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規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罰處罰的現實的犯罪;(3)在國家控訴機關承諾減輕對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基礎上,充當控方證人指證他人。即該人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盡管污點證人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他并沒有充當控方證人來指認他人的義務。為了利用污點證人來指認其他犯有更嚴重罪行的罪犯,需要給予其一定的好處和獎勵,以換取其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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