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o(︶︿︶)o 唉,非故意的還差不多。。。非故意的應該是按情節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過失殺人罪。
故意的就慘點: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情節嚴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不嚴重3年以上。10年以下: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殺人未遂分類:
1、對象不能犯:比如謀殺未成,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的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人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因自己的判斷出現了錯誤,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
擴展資料: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商州區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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