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挾持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一、持刀故意傷人不構成刑事犯罪這種情形就是持刀傷人 致人輕微傷 ,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為我國刑法規定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以上才入罪。但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一般會受到行政處罰,也就是治安處罰,并要賠償被害的損失。持刀故意傷人致人輕微傷,可以行政拘留15日以下并處罰款,而且還須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一般包括醫藥費、護理費、療養費、誤工費等。二、持刀故意傷人已構成刑事犯罪這種情形就是持刀傷人致人輕傷以上。持刀傷人要是造成了輕傷或其以上傷害程度的話,往往是以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的。至于如何量刑,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做出,一般是參考造成的傷害程度,看是屬于輕傷、重傷還是死亡。不同傷害程度下對行為人的判刑是不一樣的。未成年人的話,看年齡和行兇傷人的后果。如果是14周歲以下,哪怕殺死人也不用負刑事(判刑)責任,但要負民事責任即賠償。如果是14-16周歲,致人重傷(鑒定結果)或殺死人的,要 負刑事責任 加民事責任。如果是16到18那么就要負 刑事加民事 了,不論有沒有傷到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持刀挾持是否觸犯刑法
現實生活中,很多的人會在一時沖動之下作出過激的行動,這也會給自己帶來很嚴重的后果,當犯罪嫌疑人作出持刀劫持的犯罪行為,這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已經觸犯了刑法呢?以下就是我們為大家帶有關于持刀挾持是否觸犯刑法的相關知識。一、持刀挾持是否觸犯刑法 持刀挾持有可能構成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持刀劫持罪與綁架罪 持刀劫持罪可能變成綁架罪。 綁架罪的轉化 綁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為人以扣押人質為手段,以殺傷人質為要挾,勒令在一定時間內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滿足一定要求為條件以換取人質,因此它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人質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也包括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在司法實踐中,某些非典型的綁架罪在具備了綁架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時,也可以轉化為綁架罪。實踐中主要是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由于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導致這樣的錯誤認為,即基于索債為目的,均以非法拘禁罪論,正因為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來完成,二者在實踐中極易產生混淆。 1、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學理界定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首先,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次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采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再次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上,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系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2、非典刑綁架罪的轉化的司法認定 所謂轉化罪指的是行為實施某種較輕的犯罪時,由于相關連帶的行為同時又觸犯了另一個較重的犯罪時,刑法規定以較重的罪論處。如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非法拘禁罪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轉化為綁架罪。陳某先后三次借5000元錢給吳某用于生意經營,并約定還款日期,到期后陳某多次向吳某索款未果,遂生扣押吳某兒子以索取債務之念頭,陳某將吳的兒子劫持到一住所內,用電話勒索吳人民幣40000元,聲稱如不交付算數贖金即行撕票,吳報案陳被抓獲。從該案例看,陳的行為開始屬于典型的扣押人質以索取債務,但陳除了索取與吳本身的債務關系外,又轉念向吳勒索40000元,至此,陳的主觀犯罪故意的內容已發生變化,其行為具有以勒索錢物為目的的綁架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法院最后以綁架罪判處其十年徒刑。 這里有立法者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轉化為勒索型綁架罪的情形認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勒索多少數額的錢財,即可轉化為綁架罪的問題,這種是基于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情況下的罪刑轉化。二是如何解決債權債務不明情況下,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轉化問題。我認為,考察該罪的轉化,既要考察行為人主觀直接故意的內容,審查其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是否出于勒索錢財為目的,又要考察該罪轉化的范圍和條件的特定性,也就是行為人是否已具備了綁架罪構成的全部要件,而不能簡單的以結果論,即必須將主觀目的、犯意的內容與客觀方面的行為相結合來綜合評判。 三、持刀劫持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傷、死亡的后果,都應當嚴厲懲處,以切實保護公民生命安全。 “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后果。 2、由于法律對于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后果,立法上采用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奸等犯罪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有關于持刀挾持是否觸犯刑法的相關知識,持刀劫持有可能構成綁架罪的,這已經是觸犯了刑事法律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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