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務侵占罪 的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1)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 公司的董事 、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 國家工作人員 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 2、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3、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法律客觀:(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一、職務侵占判刑標準金額如何確定?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么?
(一)行為主體
本罪中的單位在所有制屬性上在所不問,既包括國有單位、集體單位,也包括私營單位。而這里的單位資質,需要細致探討。
1、這里的“其他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團體組織,例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醫院等。
2、個體工商戶。單純從事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屬于本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從業人員不屬于本罪的行為主體。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東只有張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員。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名股東,但是因為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屬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員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主體。從形式上看,唯一的股東也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但是,職務侵占罪的屬性是財產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的財產,而不包括自己的財產。由于張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東,張某將甲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實質上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并不會侵犯他人的財產。當然,如果張某通過將甲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逃避債務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詐騙財產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二)行為內容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刑法理論的通說與司法實踐均認為,職務侵占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換言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實際上是公司、企業、單位人員的貪污行為,而不只是狹義的侵占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但這里的“管理”、“經營”、“經手”并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經手,應是指對單位財物的支配與控制;或者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所具有的自我決定或者處置單位財物的權力、職權,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
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按照通說,包括將基于職務管理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職務之便的竊取、騙取等行為。其中的“非法占為己有”,不限于行為人所有,還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三)責任形式為故意
按照通說觀點,職務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職務侵占的這種行為將會對我國公共財產的安全以及他人的財產安全都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同時對于維持良好的經濟社會治安也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結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將會對觸犯了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處理不同程度的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