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東西如果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或其他構成盜竊罪的條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偷東西如果達到一定數額,會構成盜竊罪,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盜竊罪處罰的量刑幅度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一是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二是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三是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10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個月;50份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刑或者罰金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盜竊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7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并視情節嚴重的程度,予以重處: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且盜竊數額為8000元的;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4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處: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且盜竊數額為4.8萬元以上的;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4、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扒竊或者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2)慣犯;
(3)未全部退贓的;
(4)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5)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3)、(4)項規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盜竊罪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刑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沒有。超市無權罰款。
偷一罰十等口號一般用作超市等場所的威懾性口號,實際上,超市等機構并沒有權力對違反治安的行為作出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即超市有權將人扭送公安機構,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進行處罰。但超市本身,沒有處理并罰款的資格。但一般情況下,出于私了的心理,許多人會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罰十或者其他賠償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錯誤不代表偷竊者是正確的。雙方應在權威機構的調解下解決爭端。
擴展資料:
對“偷一罰十”行為的評價
1、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專家武勝建認為:
此案需要研討的問題,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竊行為的標準,二是超市在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能否自訂規則予以處罰。
超市自訂的“廠方促銷工作人員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間將不是自己促銷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算作偷竊,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準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而超市作為一個企業,絕對無權自訂偷竊處罰標準。
當其制定的標準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這種行為必將會給社會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亂。超市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確認為“偷竊”須經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后才能定奪。
如果允許超市不依正當程序擅自對偷竊嫌疑人進行處罰,則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法律賦予公民在正當程序中的申辯權、申訴權就會被剝奪。
另外,如偷竊行為證據確鑿的話,由超市按自訂規則以罰代法予以處置,則極有可能會使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竊者逃脫,客觀上造成放縱違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
2、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明確表示:
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才能進行處罰,商場沒有處罰權。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同樣保護商場權益。
洪教授指出商場的正確做法為:一是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二是至于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盡管這樣做很“麻煩”,但洪道德強調,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維權不能以破壞法律、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參考資料:
人民網-專家:“偷一罰十”侵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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