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需要具備的三要件:欺騙性、承諾性和履行性。
1.欺騙性
欺騙性是非法集資必備的第一要件。欺騙性指的是集資者對投資人虛假宣傳、誤導或隱瞞重要信息,達到讓投資人產生錯覺以致被騙取錢財的目的。欺騙性在非法集資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只有欺騙成功了,才有可能讓投資人投入資金。
2.承諾性
承諾性是非法集資必備的第二要件。承諾性指的是集資者對投資人的未來收益做出承諾,以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這種承諾通常是虛假的、夸大的或不切實際的,而且這些承諾往往是無法兌現的。
3.履行性
履行性是非法集資必備的第三要件。履行性指的是集資者能夠讓投資人投入的資金產生一定的回報,從而讓投資人受益。履行性與承諾性密切相關,因為承諾的實現必須建立在能夠履行的基礎之上。然而在非法集資中,很多時候履行性是不存在的,因為集資者拿走了投資人的錢財后,便沒有了下文。
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
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結論:
以上就是非法集資必備的三要件:欺騙性、承諾性和履行性。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了這三個要件,才可能成功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因此,在自己的投資決策中,一定要認真判斷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非法集資,以免被騙取自己的錢財。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行為的一種。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自1997年規定入《刑法》后,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又進行了修訂。
(一)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集資詐騙罪
1997年《刑法》第192條首次規定了集資詐騙罪,并設置了三檔法定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法定刑并增設單位犯罪規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原三檔法定刑修改為兩檔,提高了第一檔法定刑,將限額罰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并增設第二款單位犯本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罪的處罰原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條中)。
本罪的構成要件基本內容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且數額較大。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二)行為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至于本罪的對象,雖然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金錢,但由于也存在以實物刑事參與集資的可能,而且刑法并未明確限定本罪的對象為金錢,所以不宜將金錢之外的財物排除于本罪的對象范圍。
(三)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本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三個要素:第一,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即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第二,行為人的非法集資行為使用了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具體到非法集資中所使用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第三,行為人騙取的集資款數額較大,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和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9條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四)責任形式
本罪是故意犯罪,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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