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種類有:
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最、信用證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招搖撞騙罪。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五)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金額方面的具體劃分: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擴展資料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詐騙罪
1、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區別貸款詐騙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而貸款糾紛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與貸款人之間在簽定、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糾紛。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通常有一個共同點,即貸款人沒有償還到期貸款。貸款詐騙罪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自的,二是采用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這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此,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 詐騙罪定罪 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2、單位實施貸款詐騙的處理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中不包括單位,因此,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此有三種觀點:其一認為是立法的疏漏;其二認為,如單位貸款詐騙的,由于其社會危害性特別大,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可以按照 合同詐騙罪 處罰,自然人也可以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其三認為這種情形應當屬于法條競合的情形,對此舍棄特別法而適用普通法條,不僅違背法條競合的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高法的會議紀要認為:單位在簽定、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金融機構的錢款,數額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如不以犯罪論處,不僅放縱犯罪,而且有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或者單位實施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哪個犯罪構成,就應當以該罪名定罪處罰,正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意。因此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行為,尤其是數額較大或者巨大的貸款詐騙行為,往往為單位所實施。不予處理顯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構成 要件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應當注意:對于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特征的單位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對單位定罪處罰。筆者認為高法的解釋基本上符合刑法原理,對于單位而言,這種情形不屬于法條競合,因為在單位實施本行為時,由于刑法沒有將此種行為規定為單位犯罪,事實上就沒有相競合的法條,因為單位并不觸犯貸款詐騙罪。但這確實是立法上的一個疏漏,應當在刑法修訂是予以矯正。 3、司法實踐中的冒名貸款行為的性質。首先討論共同犯罪中的情況。行為人與其他人相勾結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如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高利轉貸為目的,與其他人相勾結,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的,對該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以高利轉貸罪定罪處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冒用他人名義 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本罪即貸款詐騙罪論處。此種情形表現為:虛擬人名貸款;冒用他人之名貸款而被冒用人不知情或者被冒用者貸過款但貸款數額少于金融機構的帳面貸款額等3種情形。這在理論上被概括為:冒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以假名貸款。應當根據行為的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其主體的身份,分別定為:挪用性質反對犯罪和侵占類犯罪。即挪用公款罪或者 挪用資金罪 以及貪污罪或者 職務侵占罪 等。前者表現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轉貸或者歸其他個人用途,單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騙取貸款的行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當定為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等。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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