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概念是什么
自首的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或相關機關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并積極配合調查,接受法律制裁的行為。自首是刑法中對于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罰的情節之一,對于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承認罪行具有積極的意義。
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兩種類型。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或相關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愿意接受調查和法律制裁的行為。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主動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或者幫助,促使有關機關偵破其他案件,從而獲得從寬處理的情節。
自首的認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主動承認罪行,不能是被動接受調查或被發現后才承認罪行。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存在任何隱瞞或偽裝。此外,犯罪嫌疑人還必須愿意接受調查和法律制裁,不能逃避或抗拒。
在實踐中,自首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具有多重意義。首先,自首可以減輕犯罪嫌疑人的刑罰,使其獲得更輕的刑事處罰。其次,自首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反思自己的行為,從而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加以改正。此外,自首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時獲得教育和改造的機會。
綜上所述,自首是刑法中對于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罰的情節之一,對于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承認罪行具有積極的意義。在認定自首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主動承認罪行、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調查和法律制裁等。同時,自首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重好處,如反思自己的行為、獲得教育和改造的機會等。
自首的條件
一、一般自首的構成條件是:
1、投案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采取強制措施時;
2、犯罪人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隱瞞;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二、自首是應注意的問題:
(一)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
投案人因法律認識錯誤而交待違法行為或違反道德規范行為的事實,不構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即自己實施并應由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的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三)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應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罪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過程中推諉罪責,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均屬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四)時間條件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五)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但是投案人無論出于后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六)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七)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分子投案后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護犯罪同伙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認定自首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認定自首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2、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如果犯罪人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的偵查、審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
認定自首的幾種情形
認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1、可以認定自首的幾種情形,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3、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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