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別自首的一個問題。
如果一個人犯了詐騙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又供述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特別自首。 一、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所謂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第67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二、特別自首的構成要件。
1、 特別自首的主體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包括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主要是指已經宣判正在執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及依法被宣告緩刑、依法予以減刑、假釋,但是尚處于考驗期或執行余刑的罪犯。
2、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這是成立特別自首的核心要件。對此要件,應作如下理解:所供述的罪行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機關還不了解的犯罪事實。《解釋》第4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根據以上司法解釋,特別自首情況下要求供述的罪行應當限于不同種類的罪行。
特別自首情況下要求供述的罪行應當限于不同種類的罪行。
以上信息,我是通過以下法院網站看到的,你也可以嘗試登錄看看http://xq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15
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應該是同一性質的犯罪,按照刑法特殊法和一般法的規定。保險詐騙罪屬于特殊法,詐騙罪屬于一般法。
簡述自守構成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1、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后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2、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特別自首時指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并且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于不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自首問題,應根據自首制度的性質和目的從該制度的立法本意出發,正確地認定和處理。在具體操作上,最高人民法院98年4月頒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目前司法界普遍認為“不管當事人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機關沒有掌握其犯罪證據的情況下主動供述其罪行,就屬于自動投案”、“在押罪犯主動供述的罪行,不論與前罪是否屬于同一種類,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備自首的價值,就屬于自首”、“對于被告人如實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輕辯解的,只要其辯解不否定基本事實,不影響正確定案,仍然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后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