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言語侮辱可以立案嗎
被言語侮辱可以立案。
被人語言侮辱了,保存證據,立即報警,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屬于治安違法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侮辱是公然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則構成侮辱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侮辱罪,一般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侮辱的對象是婦女,且情節達到犯罪要求,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公共場所侮辱他人,處最低五年有期徒刑。
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
2、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管轄范圍。
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經過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被言語侮辱可以立案,但是要考慮情況,如果情節輕微不造成影響,那么就不需要立案;如果被公然侮辱或者被捏造事實誹謗,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會依法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者,將會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語言侮辱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公然侮辱他人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一般表現為謾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對他人的姓名進行有損人格的惡意解釋,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對于他人的侮辱辱罵行為,若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起訴方法如下:
(一)取證.可以把辱罵言語記錄下來.比如錄音什么的.
(二)咨詢.向律師什么的咨詢相關的問題.
(三)決定上訴.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客觀要件:
(一)侮辱他人的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采用言語進行侮辱;文字侮辱。
(二)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三)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游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尸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語言誹謗怎么起訴
語言誹謗的起訴方式如下:
1、遭受誹謗的被害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遞交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
3、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4、決定立案的,自訴人應提交相應證據;
5、等待法院通知開庭宣判。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如下: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1)一種是言語散布;
(2)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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