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失犯罪最高判幾年要結合具體罪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來判斷,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是判七年失致人重傷罪,最高是判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犯罪的說法正確的是:過失犯罪既可以由作為的方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的方式構成。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失犯罪是指過失實施的犯罪。犯罪過失,則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失犯罪的認定
成立過失犯以行為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為條件,除此之外,與故意犯罪一樣,還要求有實行行為與結果回避可能性。
實行行為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除結果外,還有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是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的行為。在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首先要判斷是否具有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不可否認的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定型要緩和得多,這是因為刑法往往并沒有嚴格規定過失犯的實行行為。但不能據此否認實行行為也是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村長甲號召農民冒雨搶救糧食,農民乙在搶救糧食過程中遭雷擊身亡。即使甲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為缺乏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并不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結果回避可能性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甚至已經預見,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者雖然采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結果的回避可能性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所以,對于這種不可抗力,既不能認定為過失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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