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刑法典修訂以前,刑事法律中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1979年刑法僅規定了泄露國家秘密罪,90年代司法機關對竊取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的行為,按盜竊罪處罰,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從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對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護。 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有: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在主觀上,侵犯商業秘密罪絕大多數屬故意犯罪,不排除過失。 (二)我國商業秘密刑事保護立法的缺陷 我國的商業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商業秘密的認定上,界定范圍太狹窄。將商業秘密界定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護范圍較窄,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護不力,價值性強調現實的經濟利益和實用性,同時缺乏保密措施認定上的差異性。 2.犯罪行為的認定上,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罪設定為結果犯罪。這使得在現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同時,如何劃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存在問題,我國刑法對于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劃分標準則僅采取定量分析,以數額作為區分犯罪與違法的標準,這種做法有違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且就商業秘密犯罪而言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因為商業秘密的價值取決于信息的秘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被披露,其價值即會受到破壞,這是其與商標犯罪、專利犯罪不同之處所在。另外,將違反合同約定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入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3.對于犯罪的主觀要件規定不明確。刑法219條并未明確“應知”的含義,導致過失是否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存在爭議,這必然會影響到司法實踐對于該法條的適用,甚至會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立法者認為確有必要用刑法處罰過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則應當在法條中予以明確的規定。至于能否將過失入罪筆者將在下文做簡要探討。 4.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不協調。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商業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卻是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顯然重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但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危害性相對小的犯罪的處罰重于危害性相對大的犯罪,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陷。 5.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現在:(1)刑罰種類少。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種包括自由刑和罰金刑,缺乏必要的資格刑和剝奪財產刑。我國目前的資格刑只限于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個方面,缺少剝奪行為人特定從業資格的刑罰。(2)罰金數額標準不明確。罪刑法定要求明確刑罰的種類、分量、明示可罰性的程度,罰金刑作為一種數額性刑罰,其數額標準關系到司法運用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我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罰金刑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容易造成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打擊不力和執法上的偏差。而且對相關的單位犯罪僅規定了罰金刑,并不足以達到懲罰犯罪行為的目的。(3)拘役刑的設置不合理。侵犯商業秘密罪作為一種貪利性的經濟犯罪,多數犯罪分子好逸惡勞,對其判處拘役難產生良好的教育與改造效果。且經濟犯罪的證據搜集相對困難,其羈押期較長,適用拘役意義不大。 以上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較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到你!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什么是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商業秘密如何認定? 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的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認定一項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應當從該信息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性”、“經濟性和實用性”以及“保密性”三個方面來進行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標準 導致權利人破產或是發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為人的 侵權 行為,導致權利人 公司 、企業資不抵債等原因申請宣告破產或者被人民 法院 依法宣告破產等造成其他嚴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沒有詳細列明。在司法實踐中,則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律師表示判斷經營者采集的相關信息是否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至關重要。我們認為,就客戶名單而言,“不為公眾所知悉”一般是指該客戶名單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特殊的、權利人特有的,而且是權利人花費了一定的努力和勞動獲得的。雖然有些客戶名單中記錄的的客戶本身信息并非特有,但交易習慣(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時間、收貨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價格、交易品種等,卻具有特有性、特殊性,而且該些信息也難以從公開渠道中容易獲得,需要通過權利人的努力和勞動,亦具有商業秘密的特質。就具體的交易信息而言,一般指權利人與客戶之間就某一項具體交易進行深入磋商、反復實踐,產生的相關信息。它可以是該具體交易本身,也可以是具體交易中的價格信息、物品信息等。一般而言,交易人之間的具體交易及相關信息,公眾不可能從公開渠道獲得,也屬于商業秘密的一種表現形式。
法律客觀: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所謂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且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而言,侵犯商業秘密罪同時包含了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犯罪客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直接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和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其中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是主要客體,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是次要客體。(二)犯罪客觀方面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此外,對于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同時,侵犯商業秘密罪還要求行為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或特別嚴重后果。至于何為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三)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構成,同時本罪的主體也可以是單位。(四)犯罪主觀方面本罪是一種故意犯罪,犯罪人的主觀方面一般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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