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下監獄前三個月能探視嗎
法律主觀:
看守所是能探視的,具體規定是,在偵查期間,只能是辯護律師去會見,其他人員不得會見;其他階段,其他人員可以會見。如果是行政拘留,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無期徒刑的探監流程是怎么的?
1、無期徒刑探監流程為: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2、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 公安派出所 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問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3、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看守所可以去探望嗎
看守所不可以去探望。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許人犯與家人會見通信的,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要會見必須有特殊情況,經公安局長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看守所是用于暫時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拘留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
2、適用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3、使用目的不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4、適用機關不同。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看守所是刑事羈押機關;
5、法律上的監督不同。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無法律明文規定。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如下:
1、看守所和監獄關押的人員不同:看守所關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監獄關押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2、看守所和監獄執行的主要任務不同:看守所的任務是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監獄的主管部門不同:看守所的主管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監獄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
4、看守所和監獄關于家屬會見的規定不同:看守所的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綜上所述,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判決書下來可以探視嗎?
判決書下來可以探視,至于多久時間可以進行探視,通常情況下,監獄會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家屬進行探監的,通知書自收聽之日起,5日之內就會發出。當然探監是需要符合探監的程序的。
一、判決書下來可以探視嗎? (一)判決生效后監獄會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在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就可以去探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3、一般監獄每月的接見日期是提早規定的。新入監服刑人員到達監獄的日期,只要沒有錯過或非常接近接見日期,獄方會及時安排服刑人員以通信或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屬參加當月的接見活動。 4、 按照《監獄法》規定結合實際各監獄制定接見時間,在服刑人員收監后五日內監獄發送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有相關的規定內容。 (二)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三)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1、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四)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五)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但是一般的監獄都是由規定探監日的,所以除非是法定的節假日,其他的時間都是能夠進行探監的。二、判決書需載明的情況是什么?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犯罪嫌疑人觸及刑事犯罪,會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然后法院也會對于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完畢之后確定存在著犯罪事實,此事就會下達判決書,判決書下達生效之日起5日內會通知家屬進行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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