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那么,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三、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五、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問題進行的解答。
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下列案件,則可以在兩個月的偵查期限的基礎上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如果延長兩個月還不能偵查完畢,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法院案子一般五個月內結案。具體如下:
1、案子一般會在五個月內能結案,最長不會超過十九個月。
2、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院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如果是一審民事案件,法院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結案。
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話,應該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六個月。
5、如果是二審民事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可以申請院長,延長六個月。
6、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如果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主張成立的,那么法院會以判決起訴到法院后,對于刑事公訴案件,法院會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結案。
綜上所述,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國家法律規定羈押期是多久 ?
1、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2、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3、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4、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5、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過程中,為了更好的配合證據的收集、案件情況的調查,可能需要對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其實也就是對其進行羈押,但羈押總歸是有期限的。那國家法律規定羈押期是多久呢?我匯總了不同的情況,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77條)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77條)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計: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計:1.5個月 1個月 1個月 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202條)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條、202條)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232條) 統計:6個月 1個月 6個月 4個月 10天=17個月 辦案期限合計:37天(刑拘) 7個月(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 6.5個月(195天,審查起訴) 13個月(390天,一審) 10天(上訴期限) 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含延長期限)。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198條)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條) 上文中我已經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其中,在不同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羈押期限是不同的,而一旦羈押到期了之后,就需要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否則的話就會變成違法羈押。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刑事拘留偵查期多久
刑事拘留偵查期,一般為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 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依據該法第156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撿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可為4個月。依據該法第159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能判處十年有期以上刑罰的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可為6個月。
一、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也不可能去隨隨便便的拘留任何民眾。拘留的對象基本上都是公安機關有證據表明當事人是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當中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在刑拘到期之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面臨兩種不同的后果,第1種就是被宣告逮捕,第2種就是被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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