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財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侵財犯罪的種類有哪些侵財犯罪的種類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網絡侵財犯罪可分為兩種類型,即被害人非自愿變動賬戶記錄型與被害人自愿變動賬戶記錄型。
1、在被害人自愿變動賬戶記錄的場合,被害人是受騙人,行為人構成隱瞞真相型詐騙,隱瞞真相包括隱瞞交付物本身;
2、在被害人非自愿變動賬戶記錄的場合,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網絡賬號、密碼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騙人,但可能被害人與受騙人并非同一人,受騙人也可能是“機器人。
擴展資料: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下列屬于侵犯財產罪有哪些
侵犯財產罪有哪些種類:
1、搶劫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施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暴力”指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捆綁、傷害等強暴行為:“脅迫”指以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處于無力反抗的狀態,然后將其財物掠走的各種方法。行為人先是實行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將財物搶走,應按搶劫定罪。行為人事先身藏兇器,準備進行搶劫,但進入現場后,發現無人看管而將財物偷走,應按盜竊定罪。
搶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后取得財物;但如先盜竊、詐騙、搶奪財物;而后為了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是由原來犯的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搶劫罪情節嚴重的或致人重傷、死亡的,量刑也重,“情節嚴重”一般指組織集團進行搶劫的;多次搶劫行兇傷人的;在重要繁華地區、公共場所公然進行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救災款物或國家其他重要物資數額較大的;搶劫銀行、儲蓄所、郵局、倉庫、商店數額較大的等。
2、搶奪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 “未使用暴力或脅迫” 是搶奪罪區別于搶劫罪的主要特征。“公然奪取”是區別搶奪罪和盜竊罪的主要界線。搶奪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搶奪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指搶奪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搶奪救災款物、軍用物資,后果特別嚴重的等,則從重量刑。
3、盜竊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秘密竊取”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這是盜竊罪區別于搶劫、搶奪、詐騙等罪的主要特征。盜竊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盜竊罪;偷竊小量財物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數額大小的計算,應根據盜竊物的實際價值,而不是根據銷贓所得。行為人企圖盜竊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應按盜竊罪(未遂)處理。盜竊罪的一個嚴重表現形式是慣竊罪。慣竊一般是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盜竊次數多,數額大,并以盜竊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量刑。“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金庫、珍貴文物、重要軍事物資、救災物資數額巨大的,等等。
4、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特點是用欺騙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從而仿佛“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這是詐騙罪區別于搶劫、搶奪、盜竊等罪的主要特征。詐騙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騙取小量財物,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詐騙罪的一個嚴重表現形式是慣騙罪。慣騙一般是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詐騙次數多,數額大,并以詐騙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
詐騙罪同有的民事債務糾紛表面上很近似,區別的關鍵是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欺騙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錢借物不能如期償還,或受委托代管財物而違約挪用一時不能退還,只要行為人不弄虛作假欺騙對方以便侵吞這筆財物,就不能定為詐騙;相反,以借貸或代購物品為名,財物到手后就據為己有,毫無歸還之意,則應以詐騙論罪。
5、敲詐勒索罪
對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進行威脅訛詐,非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訛詐的內容是:如不滿足行為人索取財物的要求,就將采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這個不利的行動,或是對被害人或其親屬實施暴力(包括殺害);或毀壞被害人的財產(包括放火燒房屋);或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不讓被害人實現某種正當要求。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主要區別是:后者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當場取得財物;前者是以將要(即以后)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相威脅,大多是事后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詐騙罪是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從而仿佛“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敲詐勒索罪則是通過威脅訛詐也即恐嚇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
6、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行為。
作為貪污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從事生產作業的一般工人。有一種意見認為商店售貨員、公共汽車電車售票員等,雖是工人,但因他們受委托經管錢財,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農村社隊和城市街道集體組織工作人員,也可視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從而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貪污罪的客觀表現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這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等罪的主要特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范圍內合法條件,不是指利用對工作單位環境熟悉等一般便利條件。
盜竊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如與執行自己的職務無關,只能定盜竊罪,不能定貪污罪。貪污罪在主觀上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貪污與挪用性質不同,但挪用數量大,時間長,本人無力歸還,也不打算歸還的,其性質已轉化,應以貪污論處。
7、毀壞公私財務的犯罪
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毀滅”指使物品全部喪失使用價值,如燒毀、砸毀:“損壞”指使物品部分喪失使用價值。毀壞財物如作為破壞集體生產的一種方法,應以破壞集體生產論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定為放火罪、爆炸罪等。毀壞財物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才能構成本罪;過失毀壞公私財物,除刑法上有特別規定以外,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經濟類犯罪哪些種類
您好!經濟犯罪主要分為四大類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和其他貪利性犯罪。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生產、銷售假藥罪;
3、生產、銷售劣藥罪;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彈藥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貴重金屬罪;
6、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穢物品罪;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0、走私固體廢物罪。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偽造貨幣罪;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4、持有、使用假幣罪;
5、變造貨幣罪;
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7、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8、高利轉貸罪;
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11、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12、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消息罪;
15、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1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17、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18、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19、違法發放貸款罪;
20、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22、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23、逃匯罪;
24、騙購外匯罪;
25、洗錢罪。
(五)金融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
3、票據詐騙罪;
4、金融憑證詐騙罪;
5、信用證詐騙罪;
6、信用卡詐騙罪;
7、有價證券詐騙罪;
8、保險詐騙罪。
(六)危害稅收征管罪
1、偷稅罪;
2、抗稅罪;
3、逃避追繳欠稅罪;
4、騙取出口退稅罪;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8、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12、非法出售發票罪。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1、假冒注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4、假冒專利罪;
5、侵犯著作權罪;
6、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7、侵犯商業秘密罪。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虛假廣告罪;
3、串通投標罪;
4、合同詐騙罪;
5、非法經營罪;
6、強迫交易罪;
7、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8、倒賣車票、船票罪;
9、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0、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1、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12、逃避商檢罪。
二、侵犯財產罪
1、職務侵占罪;
2、詐騙罪;
3、侵占罪;
4、挪用資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毀壞財物罪;
7、破壞生產經營罪。
三、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四、其他貪利性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2、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4、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拐賣婦女、兒童罪;
2、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3、強迫職工勞動罪;
4、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5、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4、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5、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6、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7、賭博罪;
8、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0、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1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12、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1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14、倒賣文物罪;
15、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16、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17、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18、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19、非法組織賣血罪;
20、強迫賣血罪;
21、非法行醫罪;
2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25、非法狩獵罪;
26、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27、非法采礦罪;
28、破壞性采礦罪;
29、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30、盜伐林木罪;
31、濫伐林木罪;
3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3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4、非法持有毒品罪;
3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6、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37、走私制毒物品罪;
38、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3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4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41、組織賣淫罪;
42、強迫賣淫罪;
43、協助組織賣淫罪;
4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45、引誘幼女賣淫罪;
46、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47、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48、組織淫穢表演罪。
(五)危害國防利益罪
1、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2、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六)瀆職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