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區分與工作失誤、濫用職權的界限。【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的經濟損失如何認定
玩忽職守罪的經濟損失認定如下:
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3、雖未達到1、2兩項數額標準,但1、2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刑法做如下劃分:
1、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
狹義刑法指刑法典,是專門、全面和系統地規定犯罪、刑事責任的法律。廣義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是以刑法適用的情況為標準的劃分。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刑法,原則上無論對何人、何事、在何時、何地均可適用,如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事犯罪或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適用的刑法。如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3、司法刑法與行政刑法
這是以規定的犯罪行為內容不同而對刑法或刑法規范做的劃分。司法刑法又稱為犯罪刑法或固有刑法,其規定的行為不僅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且違反社會最基本的倫理道德,具有道德上的罪惡的刑法或刑法規范;
4、行政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指規定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加以制裁的法律,這里的制裁包括行政處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營業執照等和刑罰。一般認為行政刑法僅指前者,而非后者。
綜上所述,行政刑法制裁的是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刑法和行政法處罰某種行為,主要不是因為其具有道德上的惡,而是因為其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因而有害于社會,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會隨著社會管理、運行模式的改變而減弱或消失,在不同的社會和時代間不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如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投機倒把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怎么認定
玩忽職守罪 是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認定 玩忽職守犯罪 行為要看是否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也就是其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其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 直接責任人 員的過失行為。 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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