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自首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一、 自首的處罰 原則是什么 根據新 刑法 第67條的規定,對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首先應當理解是在立法中對于自首犯從寬處罰的根據。如果對自首犯不能正確地適用 刑罰 ,那么正確認定自首就失去了意義。下面僅就司法實踐中的幾個情節談一下對自首的處罰原則。 (一)、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 防衛過當 犯、未成年人犯、 犯罪中止 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二)、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后投案,鉆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三)、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 累犯 、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于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如何認定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自首應該把握好“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方面: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投案的時間、投案的自動性、投案對象、投出的對象四方面來把握: 1、投案時間。對自動投案的時限,現行刑法典對之作了較為寬松的規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實被發覺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實被發覺后,但必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對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應視為尚未歸案的情形。在司法機關追捕、通緝 犯罪嫌疑人 過程中,自動歸案的,仍應視為自動歸案。 2、投案的自動性。這是確認自動投案成立與否的關鍵。認定投案的自動性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投案的動機。投案的動機因人而異,動機如何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動的程度。實踐中,行為人自動投案的自動性程度差異是很大的,但從自首制度宗旨來考慮,自動程度之大小并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最多成為量刑所考慮的因素。 3、投案對象。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自動投案的對象是司法機關(公、檢、法三機關),同時又規定了視為司法機關的投案對象,包括個體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員。從而擴大了投案對象的范圍從機關、組織到個人均成為投案的對象。 4、投出的對象。投出的對象即個體把什么交付與司法機關處理。通常認為投案就是個體把自己送去司法機關,交由其處理。 自首與 立功 都屬于法定量刑情節,而這也是法官在判刑處罰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的情節,但實際是否成立自首或者立功,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其中,對 自首的認定 ,需要把握住“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方面。
自首認罪認罰可以輕多少?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后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后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并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后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