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30萬要判幾年刑
非法經營30萬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非法經營罪的,如果個人非法經營額3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額100萬元以上;或者個人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1、客體要件: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非法經營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30萬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12萬左右判多少年
非法經營12萬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滿足相關規定其余情形的,可以判緩刑。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限制經營、買賣的物品、許可證或批文,以及其他如電信業、證券、期貨業等的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判幾年
非法經營罪判幾年,需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的處罰內容,具體如下:
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犯罪行為的特征。具體如下:
1、 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 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 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金額達到多少判刑
法律主觀:
行為人非法經營金額達到五萬元,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會予以判刑,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非法經營活動,從而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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