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和拘傳的異同
法律主觀:
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 法院 對未被 羈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傳喚 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兩者區別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1、性質不同。如上所述,拘傳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強制措施的規定當中,是強制力最小的一種強制措施。而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偵查的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當中。 2、強制力不同。拘傳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高檢規則》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對抗拒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傳喚無強制力,不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3、審批程序不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傳喚應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而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拘傳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途徑。雖然《高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但是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拘傳之前須經傳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和拘傳是什么意思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通知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于司法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的一種措施。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對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要求其到案接受公安機關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經傳喚后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公安機關的拘傳,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其配備的戒具強制其到案。
傳喚和拘傳首先強制力不同,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其次,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訴訟參與人,包括民事訴訟,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再次,采取措施的司法機關不同,傳喚可以是公檢法任一司法機關作出,而拘傳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作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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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和傳喚的相關問題
在刑事訴訟中,雖然拘留和傳喚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以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當事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詢問或者審理,性質相當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拘留傳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不愿意到案接受訊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在抵制到案時可以使用戒指。具體來說,拘留和傳喚的區別在于:(1)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留是強制到案。(2)適用對象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留傳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適用時是否需要不同的法律文書。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一 第十七條規定,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明,偵查人員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不是拘留的必要程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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