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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下來多久才開庭(逮捕令下來多久開庭)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5-01 06:49:44

駕駛人員醉駕結案多久開庭

1.酒后駕駛多長時間司機才會結案?

酒駕案件是最簡單的刑事案件,大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20天,即必須在20天內宣判并結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有退回補充偵查或其他犯罪案件,將重新計算上述時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但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申請審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逮捕證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拒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下列案件的偵查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逃匿犯罪案件;

(四)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發現酒后駕駛的駕駛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控制。測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后,需要對醉酒駕駛行為進行認定。醉駕致人傷亡的,必然面臨司法判決。一般要經過偵查、取證、審查起訴等階段才能提交法院審理,時間較長,細節應以犯罪事實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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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多久后開庭

刑事案件從送交至檢察院起訴到法院開庭最長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單位、公安單位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審查起訴的步驟如下:
1、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承前啟后的中間環節。為保證審查起訴得以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如下要求:1.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指定檢察人員或者經檢察長批準代行檢察人員職務的助理檢察人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閱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單位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證。然后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致,并應制作閱卷筆錄。
3、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確定復核證據的重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讓其回答。除對質以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并注意做好筆錄。
4、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對案件情況比較了解,因而聽取他的意見,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于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識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準確地陳述和回答檢察人員的問題,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單位、公安單位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逮捕證下來多久會判刑

逮捕證下來并不說明會判刑,只有經法院審判認定有罪需要判處刑罰的才會判刑。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進行批準。逮捕經過法院受理至判決,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先關押在拘留所一段時間,等案件審理開庭了才知道判刑的結果。

逮捕以后可以辦理取保嗎
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一、偵查階段,逮捕之后最多羈押7個月:
1、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一個半月: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逮捕令下來了多久判刑

逮捕經過法院受理至判決,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逮捕令流程: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批準逮捕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拘捕令意義:
拘捕令的法律術語為逮捕證。逮捕證下來意味著已經涉嫌犯罪,還要判刑,并得到了檢察院的批準。逮捕只是說明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逮捕的條件與提出公訴的條件是不一致的,被逮捕后并不一定會被提出公訴。即使被提出公訴至法院,最終能否會被判決有罪,依然存在許多變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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