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受理歸屬地屬于哪些?
信用卡詐騙受理歸屬地屬于哪些? 是犯罪地的法院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信用卡詐騙的表現行為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偽造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謂涂改卡是指被涂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后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于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涂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 身份證 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 刑法 》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后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 債務 。 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 信用卡詐騙罪 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綜合上面所說的,信用卡詐騙對于我國來說是特別重的犯罪情節,而且也使大家的財產受到很大的損失,這也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對于這種犯罪行為了,一旦被發現一定要進行嚴懲 ,而對于受害者來說一定要走正規的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管轄的機關是什么?
信用卡幾乎在社會上有固定工作的公民都可以有資格辦理并且使用的,雖然信用卡方便卻總是引發嚴重的詐騙犯罪現象,如果當事人想要報警維護權利,那么, 信用卡詐騙罪 立案 管轄 的機關是什么呢?其實當事人只要在被詐騙的當地直接到公安局報案就可以得到立案調查了,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管轄的機關是什么? 信用卡詐騙一般是先由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檢察機關決定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 。詐騙數額不是巨大和特別巨大的一般由犯罪地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的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 一審 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碰到信用卡詐騙罪向誰立案
法律主觀:
碰到信用卡詐騙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犯罪報案管轄地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信用卡詐騙罪一般在案發地公安局立案偵查。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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