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如下:
1、證據充分: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罵的事實發生了。證據可以包括言語記錄、視頻或音頻記錄、證人證言等。
2、嚴重性:被罵的言語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例如含有誹謗、辱罵、威脅、歧視等惡意言辭,才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
3、損害結果:被罵的言語必須對被罵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害,例如精神上的傷害、人身安全的威脅、名譽的損害等。
罵人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誹謗罪立案標準滿足下列條件: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二、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1、言語散布;
2、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具體情節嚴重包括以下: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規定的行為,告知人民法院,但確實難以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與其他國家刑法關于誹謗罪的規定相比,我國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同時, 我國也將誹謗罪主要定性為“告訴乃論”的犯罪——即親告罪。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區別如下: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一、客體要件不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二、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誹謗罪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三、客觀行為不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誹謗罪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四、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誹謗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誹謗行為誹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誹謗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予以自訴刑事立案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1、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并且進行散播,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制造虛假的事實,而且這些內容已經或足以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誹謗除捏造事實外還要將該捏造的事實進行散播。誹謗罪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這種行為不一定公開地指明對方姓名,但是只要從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捏造并散布的內容不針對特定的對象,也不能構成本罪。
2、構成誹謗罪的行為,都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雖有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只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3、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權利。
4、主觀方面,故意犯罪,并有誹謗他人的目的,過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5、主體方面,屬于一般主體犯罪,任何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侮辱罪、誹謗罪的主體。
6、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及例外情形的規定。依照本款的規定,對于侮辱罪、誹謗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對于被侮辱人、被誹謗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追究侮辱、誹謗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根據本款規定不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而應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誹謗罪立案流程是:
誹謗罪屬于自訴才處理的,自訴人應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對當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誹謗罪的判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需要注意的是,情節輕微的誹謗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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