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公安局羈押期限最長為七個月。批捕前最長拘留三十七天,逮捕后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可再延長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在前述期限仍不能結案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羈押法律是有明文規定時間的。在不同的審理階段羈押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一般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后,羈押的時間就不會太長。如果是死刑復核的話,那就是無限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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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最多關押多長時間
看守所最多拘留14天或37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看守所最長關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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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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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很多時候我們立案了之后還不知道什么時候進行審判,對案件相關人等的羈押期限是多久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9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5個月+1個月+1個月+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6個月+1個月+6個月+4個月+10天=17個月 辦案期限合計:37天(刑拘)+7個月(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6.5個月(195天,審查起訴)+13個月(390天,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含延長期限)。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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