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受賄罪應當如何辯護?
1、認真閱卷,捕捉疑點查閱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的整個情況。特別足熟知被告人確實具有哪個或哪幾個無罪的事實或情節。只有這樣,才能在特別熟知案情的基拙上進行分折和研究,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和如何作無罪辯護。要特別熟知案情,除了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詢問案情以外,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取得案卷中沒有而又能證明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有利的證據。
2、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贊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于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節。
3、注重說服法官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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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如何認定受賄罪:
1、劃清受賄罪與接受正當饋贈、取得合法報酬的界限。
2、劃清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界限。區分受賄罪與一般受賄行為的關鍵在于查明受賄的數額大小和情節輕重。
3、正確認定和處理實踐中出現的有關受賄案件。
4、劃清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5、劃清以索賄方式構成的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6、劃清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罪客體不同。
犯了受賄罪,找哪個律師?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構成的犯罪。如果犯了受賄罪,應該如何找到辦理受賄案件的律師呢?
首先絕對不能選的律師類型:隨意許諾拍胸脯的律師;自稱“有關系”可以運作的律師;除商定好的報價外,又另外收費的;明知違法仍要去做的律師其次絕對不能選的律師類型:隨意許諾拍胸脯的律師;自稱“有關系”可以運作的律師;除商定好的報價外,又另外收費的;明知違法仍要去做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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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辯護詞的要點有哪些
單位受賄罪 辯護詞 的要點有哪些 首先,要了解清楚單位受賄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于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權限,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單位受賄罪犯罪體的認定,如下: 1.單位受賄罪 主犯 主體資格的認定。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 共同犯罪 故意的認定。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A既是甲單位負責人又是丁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這種共同故意是通過A這個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為。 3. 受賄 的行為的認定。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協會收受財物,甲單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單獨都不構成受賄。聯系起來看,分工正是復雜的共同犯罪的表現。甲利用行政職權,違反《 保險法 》、《關于整頓和規范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法律 法規 ,強行為企業指定投保的保險機構,為保險公司謀取利益,并向保險公司索要手續費。甲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權力尋租的特點,嚴重侵害了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同時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而甲單位的行為不是單獨實施的,是在丁協會的協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帳號、保管非法所得。甲單位和丁協會的行為應當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責任人A亦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單位受賄的辯護詞,在實際的運用中是較多的,所以自己需要知曉的有關的問題結果方式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的解決不會在程序上有著少許的簡單,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何足以有關的具體要求,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受賄罪如何辯護?
受賄罪如何辯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是針對任何罪名的辯護都必須遵循的原則,同樣也是受賄罪的辯護原則。任何脫離事實和法律的辯護都是無效辯護、甚至是有害辯護。所有的辯護都必須圍繞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來展開。錢權交易是受賄罪的本質特征,針對受賄罪的辯護,無論是定性辯護還是量刑辯護,都應當圍繞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及權錢交易的多寡來展開。由于篇幅關系,今天只給大家介紹受賄罪的十個辯護要點,供大家參考:1、被告人是否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2、被告人擔任的職務及其職權范圍是什么;3、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4、被告人是否索賄及索賄的次數;5、被告人是否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6、被告人的每一筆受賄金額是否都已查證屬實;7、被告人是否具有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8、指控證據是否屬于瑕疵證據或非法證據瑕疵證據是否得到補證或合理說明非法證據是否排除;9、被告人是否因受賄給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0、被告人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避免或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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