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犯罪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新刑法對犯罪年齡的規定有: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人不會構成犯罪,故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未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等。
一、新刑法對犯罪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刑事責任年齡的定義是什么 刑事責任年齡(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項是什么 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里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目前我們國家的罪犯年齡處在各個年齡階段,不同年齡階段的人在面對同樣的刑事責任時,其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同的。我國刑法中對于刑事責任的年齡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是強調了未成年人在發生犯罪情節時是否可以免除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強調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給予孩子足夠的教育,避免低齡化犯罪。
目前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主觀: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于 未成年人犯罪 的處罰有酌情處理的減免的情況,但是視情節輕重程度,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或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雖然不需要坐牢,但是會被送往少管所進行行為的矯正以及心理的輔導,預防再發犯罪行為的發生。
法律客觀:
刑事責任年齡根據人的生理、心理等進行劃分,劃分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與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識和智力發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可見,年滿18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刑法上述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進行了明文列舉,為司法機關正確地解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提供了法律根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以下兩個不夠明確的問題:(1)上述八個罪名中的強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奸淫幼女是一個有別于強奸罪的獨立罪名。按照這一司法解釋,奸淫幼女罪顯然難以包含在強奸罪之中。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為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奸淫幼女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其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但已滿16歲的人的奸淫幼女行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現同一種行為按照行為人年齡不同而認定為不同罪名的矛盾現象。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為均以強奸罪論處,從而解決了這一問題。(2)上述八個罪名中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包括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的行為?這種殺害被綁架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但這種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綁架罪中。按照罪名理解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這種行為的,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這個問題,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如下:“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意見》的上述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是八種行為而非八個罪名,由此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擴大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范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里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我可以告訴,刑法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即16周歲。如果未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方式進行處理。
我可以介紹一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這就意味著,只有16周歲以上的人才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未滿16周歲的人,應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上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有所區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由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庭進行審理,一般情況下不會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等極刑,而是會針對其年齡和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懲罰措施。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主要以教育為主,如宣告警告、勒令改過、社區矯正等。同時,對于未成年犯罪人員的家庭情況和心理情況也會做出相應考慮,盡量減輕其社會負擔,保護其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責任年齡是指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年齡。如果一個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已經滿了16周歲,但是因為審理時間過長等原因導致在法院判決時已經滿了18周歲,那么他將按照成年人的標準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未成年時犯下的罪行對于個人的社會形象和職業發展都有不利影響,因此我們還是要呼吁未成年人切勿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記錄能否被刪除?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可以被刪除。《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可以在實行矯正結束后3年內,在未滿18周歲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注銷,同時也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裁定進行刪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未成年人涉及到嚴重犯罪行為,如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情況,相關記錄可能無法被刪除。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正常的成長,同時我們也呼吁未成年人不能違法犯罪,切勿輕視法律,損害自己的前途和形象。如果需要相關幫助和咨詢,請咨詢專業的法律機構或者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接受教育和制止,并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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