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
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法律分析
所謂玩忽職守不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由于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障、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有關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的特征是
玩忽職守罪 的特征有這些: 一、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職守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擅離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行為有: 1、不以職守為己任,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嚴肅; 2、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逃避職責義務; 3、不認真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 4、不完全執行職責權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義務; 5、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6、造成嚴重后果。 三、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為然,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刑法 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鑒于該罪在立法上并無明確的構成要件,如何在理論上界定該罪的特征以及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相關行為,筆者就該罪的構成特征及司法認定進行分析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益。
玩忽職守與瀆職罪區別是什么
玩忽職守與瀆職罪區別,具體如下:
1、主觀方面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
2、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3、客觀方面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對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不同。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主體要件瀆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要件: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主觀要件:瀆職罪大多數是故意,少數是過失;
4、客觀要件:瀆職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便利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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