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法律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 2、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犯罪前所負債務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必須是合法的債務。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債務 的問題, 刑法 第60條規定:“ 沒收財產 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 債權人 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 高利貸 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法律客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刑事案件中 罰金和沒收財產 判決如何執行, (一)執行機關罰金、 沒收財產刑 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219、220條的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刑的執行機關都是人民法院。執行沒收財產刑時,可以會同 公安機關執行 。 (二)執行程序 1.關于罰金的執行。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2.關于財產刑的執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 沒收的財產 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