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被判處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處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 死刑緩期執行 的二年)。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二、服刑人員減刑的法定程序 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主管監獄長批準后,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 并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是可以被減刑的,通常只針對與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而想要減刑,則一定要滿足相關法律中規定的 服刑人員減刑的條件 ,否則的話是不會獲得減刑機會的。
無期徒刑限制減刑的情況
法律分析:減刑只適用于: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多少年
法律分析: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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