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減刑的申請流程是:對于符合相關減刑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該由當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減刑建議書是相關執行機關制作的,是當地人民法院制作減刑裁定的依據,如果沒有相關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當地人民法院對減刑案件不能受理。當地人民法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后要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于那些犯了嚴重罪行,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人來說,大半輩子需要在監獄中度過了,但是也不是沒有提前出來的可能。一、什么是假釋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二、減刑假釋程序的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監獄管理局、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9人。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并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后,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第二章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第七條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者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第八條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五)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第九條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范;(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報告一并提交。第十條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監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第三章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審查無誤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第十七條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第三章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審查無誤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第十七條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三、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構成累犯嗎不構成,因為累犯是上一個刑罰執行完畢后一定期限內再犯某種罪行的,假釋只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應該立即取消假釋,數罪并罰。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綜上所述,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可以假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相關推薦: